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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8:02

离婚冷静期,财产发生变动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了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除了为冲动的夫妻“降温”,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回顾:
真实案例: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这子女抚育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毫无道理,他认为,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律师说法: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法官表示,具体到上述案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冷静期内要审慎处理财产
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同时,离婚冷静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促使夫妻冷静思考夫妻关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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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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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6:03

2023年离婚冷静期是多久?
我国一向遵循婚姻自由,但并非是绝对自由,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随着近些年的离婚率不断增长,我国为了能够保障婚姻关系稳定,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于是出台了“离婚冷静期”。
所谓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考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那么,您知道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多久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在自愿离婚的前提出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即,离婚冷静期是30日。从当事人提出申请离婚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开始计算30日后坚持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当然,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自愿离婚的共识,此时双方协议离婚就走不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的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即离婚诉讼中,只要满足相应的法定离婚情形,经法院调解后坚持要离婚的,法官也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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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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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4:38

哪些情况可以撤销离婚协议?
(一)还没领离婚证,离婚协议未生效,可以反悔
民法典规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需等待三十天冷静期,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上交民政局,由民政局审核盖章并下发离婚证后,签署的离婚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均由民政局盖章,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正式盖章的离婚协议才是生效的。所以,只要双方没有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上未盖章,那么签署多少份离婚协议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随时更改。
(二)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可以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管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提交的协议只进行行政上的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则缺乏保障,因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如发现一方虚构事实、捏造缘由欺诈对方签署对自己显著不利的协议,则构成欺诈行为。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生病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或与之相当的程度下,迫使其签订了明显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协议的行为,则构成乘人之危的胁迫行为。上述两种状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应予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或自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出一年则法院不予受理。
(三)发现隐匿、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另行起诉分割
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的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再行分割该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应属无效
法律规定,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三个条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不违背强制性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如在对方患有严重生理或心理疾病、无法分辨自身行为、缺乏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签署了对其合法权益明显致损的协议,则该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部分无效。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对于复杂疑难的离婚纠纷,情况各有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维护您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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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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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3:53

离婚协议究竟该怎么写?
首先各地婚姻登记处会提供一些简单的模板。类似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按身份证详细地址)
女方:XX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按身份证详细地址)
我们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女方离婚时已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需要写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现双方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XXX与XXX自愿离婚。
2、双方生育的女儿XX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双方离婚后XXX归由女方负责抚养至18周岁,由男方于离婚后每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XXXX整(¥****)给女方作为女儿XXX的抚养费,直至XXX满18周岁止,男方有探望女儿XXX的权利。
3、位于XXXXXXXX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XXXXXXXX号,房地产权人为:XXX。土地使用证为:XXX。此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此楼房的房地产权全部归由女方所有,由女方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XXX元整(¥****)给男方作为男方放弃该楼房房地产权的补偿。
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X方向XXX所借人民币XXXX整(¥***)离婚后由X方负责偿还。
5、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外各自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6、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7、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协议人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范本约定非常简单,但凡有点财产或者对于子女抚养比较重视的,都不适用范本。
我们就以子女抚养费为例,上文中,对于抚养费约定非常简单,只约定一方每月支付多少费用给另一方,但落实到实践中,可以说风险重重。
先不说每月支付这个方式有多麻烦,光是这个抚养费数额就约定得不够完善。都说孩子是吞金兽,这可不是浪得虚名,教育费、医药费、样样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而这些开销当下暂未发生,又难以预估,可多可少。范本中仅仅约定一句每月支付很难对其详尽。
不仅如此,范本中抚养费往往只支付到18周岁,这是因为18周岁以上,父母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但是现实中18周岁的依旧在读大学或者研究所,这期间费用如何承担,也需要提前进行协商。
那么更加严谨的做法该怎么约定?
一、抚养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
二、在约定清楚每月抚养费的基础上,将医药费、教育费等大额支出另行约定,实报实销。
三、约定清楚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如何承担。
四、可适当考虑通货膨胀,抚养费逐年增加。
当然离婚协议从起草到最终签署是一个双方不断协商妥协的过程,这个期间需要律师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断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关于抚养费这些约定无效:一、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能探望子女的。二、未支付抚养费承担违约金的。
抚养费数额可参考,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你看,光是抚养费这一项,就有这么多门道,更别说夫妻财产分割。
比如房屋分割,夫妻一方为了离婚,往往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多有让步,离婚后出现无法全部履行协议离婚约定内容,这个时候婚已经离了,但是钱不到位,被补偿一方很被动,这就需要在协议离婚中提前进行风险防范。
我们简单举个例子,上文范本中约定,房屋归女方,女方补偿男方多少钱。这样的约定就不够好。
首先,大部分婚后购房房屋通常登记在两人名下,那么离婚后房屋过户怎么过?不配合过户有没有责任?其次,补偿金如何支付?是分期还是一次性?什么时间支付?不按时支付有没有责任?最后如果对方一直不履行怎么办?是卖房?还是要房子?
这些问题都需要律师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和提前预设。
最后,离婚协议中还可以对这些问题约定。
一、户口问题
户口纠纷是个三不管,法院不管,公安不管,民政局更不管。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二、子女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三、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四、离婚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五、离婚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过错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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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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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2:32

民法典:离婚协议中一定要明确的7个问题
01.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02.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03.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
3、困难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5、擅自处分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
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05.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
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06.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
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
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07.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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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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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40:12

诉讼离婚的流程:
流程:准备基础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法院组织调解→调解失败的开庭审理→判决
起诉离婚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的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原件核查交复印件;
2、离婚起诉状;
3、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主要是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说一方存在家暴的相关证明、一方出轨等证明;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等。
4、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5、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等。
6、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等。
7、如果是不动产需要提供查册证明,公租房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及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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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34:23

协议离婚流程及所需材料:
流程:预约→申请→渡过30天离婚冷静期→登记→发给离婚证
具体操作方法及材料:
1、提前预约时间
通过电话、公众号等渠道向当地民政局进行离婚预约。(也可以不预约直接去,但是可能需要排队,具体以当地民政局的要求为准。)
2、第一次去民政局:申请离婚
需要携带这些材料:?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双方结婚证。
拿着上面这些证件到民政局离婚大厅办理就可以了,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材料审核无误后,工作人员会退还上述证件,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这个回执单有两张,双方各一张,记住不能弄丢了。
上面会写着几号申请登记离婚,接下去的30天为离婚冷静期,从申请离婚的第31~60天内(第二个月)双方可以来办理离婚登记,一方未出现或者过期不来,都是视为放弃离婚!
注:第一次去民政局不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
3、渡过30天离婚冷静期
4、第二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过后的第31~60天内)
需要携带的材料:
双方的两张两寸单人证件照
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离婚协议书:必须携带,否则无法办理。
工作人员会先审核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如果协议书不规范会被要求现场重改,所以建议手机上一定要留一份电子稿。
离婚协议书审核通过后,会一式三份,留一份在民政局备案,然后男女双方各一份!
然后,发给双方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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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2023/5/15 1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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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31:24

父母出资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予?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父母是自愿无偿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则父母出资买房的行为视为赠予行为;如果父母没有说明是赠与,而且有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是借钱买房的,则父母出资买房的行为视为借款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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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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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27:22

离婚诉讼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拒绝与对方见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缺席审判,或者不出庭。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本人不想出庭,可以委托律师出庭。
那么离婚诉讼是否依然可以邀请律师出庭,本人不出庭?
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诉讼原则上需要当事人本人出庭,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
一方面在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中,对于婚姻的身份和细节只有本人更为清楚,诉讼代理人了解得不一定全面;
另一方面离婚这件事将导致双方关系的变更,所以需要当事人明确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特殊情况,没有办法出庭的,需要出具书面材料申请。
什么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被告提出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会造成什么后果?
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如果是原告缺席不出庭,将按撤诉处理;被告缺席不出庭,法院将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继续审理案件,作出缺席审判,并送达判决书。
当事人不到庭,法院会默认其放弃诉讼权利,可能会导致败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必须到庭的被告,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离婚诉讼中,千万不要轻易尝试缺席不到庭,关于诉讼程序有不懂的地方,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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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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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26:04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到庭吗?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只需要向委托代理人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具体内容可以解读如下:
(1)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2)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
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哪些属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法官决定。
因此,对于诉讼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律师的授权只能是一般授权,而不能全权委托。对于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必须亲自向法院做出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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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5 1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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